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设置要求

1)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

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;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,可合为一个防护区;

 

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,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;

 

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,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。

 

2)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.5h;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.25h。

 

3)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。

 

4)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,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/3以上。

 

5)喷放灭火剂前,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。

 

6)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-10℃。

 

7)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,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。

 

8)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,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。

 

9)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,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、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。

 

10)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,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%设置备用量。

 

11)同一防护区,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,集流管可分别设置,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。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、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。